安陽市政務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安陽市政務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三章 政務服務辦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現場辦理
第三節 網上辦理
第四節 政務熱線辦理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務服務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利用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四條政務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誠信、高效便民、公開公正、廉潔規范的原則,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應用新技術,實現政務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協同化、便利化。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政務服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在政務服務場所、人員、設施及其運行維護等方面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大向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放權力度。除確需市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涉及優化政務環境的行政職權。具體下放事項清單,由下放事項涉及管理領域的部門牽頭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承擔本級政務服務大廳管理、運行等工作。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熱線工作機構按照規定承擔政務服務熱線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管理工作。
第七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稅務、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推進本系統、本領域政務服務工作。
第八條對在政務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大廳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政務服務大廳的場地、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
因安全、場地等特殊原因,需設立部門專業服務大廳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建設規范化、標準化、集約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集、核準、更新、共享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本市逐步推進建立政企數據共享機制,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
第十二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由縣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
因法律的立、改、廢或者政務服務有關部門職能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提出更新目錄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減跑動、優流程的要求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服務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等場所公示,并及時動態更新。
政務服務大廳與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應當全面對接融合,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服務指南應當標準統一,消除模糊條款,屬于兜底性質的“其他材料”、“有關材料”等,應當逐一加以明確,不能明確且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四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整體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受理、審批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其他相關內設機構承擔相應的協同工作。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可以將有關政務服務事項委托本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代為受理、審批。
第十五條勞動就業、社會救助、計劃生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社會福利、城鄉居民醫療、涉農補貼、戶籍登記等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集中到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具備條件的可由村(社區)便民服務點辦理;需要上報流轉的事項,可以實行代辦或者幫辦。
第十六條經依法批準,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后,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并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第十七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已經取消、停止執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經下放的政務服務事項,原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
第十八條在依法設立的經濟功能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內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由功能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的人民政府組織對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節能、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環境評價等事項實施統一評估。
區域評估所需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評估結果實行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
第十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
公用企業不得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強迫申請人接受指定設計單位、采購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合理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派駐政務服務大廳負責審批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在編人員,原則上不少于兩年,派駐期間不再承擔本部門其他工作。政務服務有關部門需要調整派駐人員的,應當向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選派熟悉業務、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首席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受理、審查、決定、頒證及送達辦理結果等權限,組織、協調涉及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聯合辦理。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派駐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規范化、標準化和公共業務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派駐工作人員的評先評優、績效考評、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結果作為派駐工作人員晉職晉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工作人員、政務服務熱線受話人員工作經歷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政務服務大廳實行“朝九晚五”工作制的,應當給予窗口工作人員生活方面的保障;提供周末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助或者補休。
第三章 政務服務辦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政務服務大廳和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均能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鼓勵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限定申請人辦理渠道。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壓縮辦理時限,無法定辦理期限的,應當合理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承諾時限,提供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預約、錯時、延時和周末服務,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事服務。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便利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辦事服務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同一份材料。
同一政務服務部門在上一個政務服務環節已經收取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僅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政務服務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后,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逾期處理辦法,并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齊補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及時辦理。申請人逾期未補齊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缺項材料、辦理條件等。
第二十六條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
實行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由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會同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服務指南中,列明告知承諾具體內容、要求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辦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諾文書。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能夠按照規定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責任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作出確認和承諾。
申請人作出承諾后,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相關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第二十八條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省、市規定的期限內,對被許可人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服務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索要證明。
下列證明事項,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依據的;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的;
(三)能夠通過法定證照、合同憑證證明的;
(四)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
(五)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的;
(六)按照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
(七)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八)不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的。
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范圍,按照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三十一條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階段,每個階段確定一個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申請人在每個審批階段按照規定填報一張申請表單,提交一套申報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滿足土地、規劃條件后,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地上結構等施工進展順序,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推行數字化審圖、網上審圖等方式,優化審圖流程。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應當合法、全面、準確,首次審查意見應當一次性告知。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照有關規定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范圍。
第三十四條本市逐步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推行集成服務模式,將政策兌現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在市、區政務服務大廳或者全市統一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施集成服務。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行政獎勵、資助、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編制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和辦事服務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政策兌現事項涉及的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進行評估,及時更新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并對相關部門的政策兌現事項實施監督考核。
第三十五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企服務模式,建立健全市區聯動的企業服務機制,為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免費的咨詢、指導、協調服務。
對涉及市級審批權限的工程建設項目逐步推行全程免費代辦服務。
第三十六條稅務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稅務服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資源,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拓寬辦稅渠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實現全程網上辦稅;為納稅人提供稅收信息和稅收政策網上查詢、咨詢服務,提高稅務服務便利化。
第二節 現場辦理
第三十七條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實行前臺綜合受理(收件)、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合理設置綜合服務、跨區通辦、咨詢引導、自助辦理、服務等候、投訴受理等功能分區。
政務服務大廳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提供規范、文明、熱情服務。
第三十八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或者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接受申請人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當場可以辦結的,不再出具受理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或者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時限要求。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未補齊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九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進行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現場勘驗、技術審查的,應當及時安排,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書面決定。
作出不予審批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企業登記、公章刻制、首次發票申領、社會保險登記、銀行開戶等實行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對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新開辦企業首套公章刻制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不動產登記實行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并行辦理,辦理時間為一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自身產生的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規劃核實、土地測繪等材料或者能夠通過部門實時信息共享獲取、核驗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在不動產繼承登記中,推行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替代難以獲取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
申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水、電、氣、暖過戶等關聯業務。
第三節 網上辦理
第四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辦理?!?/p>
第四十四條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或者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等途徑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并出具電子憑證。
對依法由兩個以上政務服務有關部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由綜合服務機構或者牽頭單位統一接受網上申請,其他單位網上分別辦理,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的受理、審批工作。
第四十五條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材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領域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
第四十六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可以通過數據共享平臺核驗申請材料真實性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原件材料,依法需要申請人提交原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第四節 政務熱線辦理
第四十七條政務服務熱線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由12345電話及配套設置的市長信箱、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等組成的受理政務服務咨詢、建議、求助、投訴、舉報的非緊急類服務平臺。
政務服務熱線實行24小時工作制,全時段受理政務服務熱線事項,做到有訴必接、有問必答。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非緊急類政務服務熱線,健全完善12345政務服務熱線平臺,實行集中受理、歸口辦理、分級負責、限時辦結、監督考核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政務服務熱線工作機構統一受理、分類處置政務服務熱線事項,督促檢查政務服務熱線事項的辦理,定期對熱線反映的社情民意進行分析研究。
第五十條 政務服務熱線受理以下非緊急事項:
(一)關于政務服務的咨詢、建議、求助、投訴、舉報;
(二)國家、省政務服務平臺,國家、省政務服務“好差評”平臺,國家政務服務投訴與建議平臺,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等平臺交辦的訴求;
(三)對損害政務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
(四)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對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廉潔勤政、工作作風、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訴、舉報;
(六)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服務熱線不予受理:
(一)本市管轄權范圍以外的事項;
(二)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信息公開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三)各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四)已進入信訪渠道的事項;
(五)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事項;
(六)反映內容不具體、缺乏政策法律依據無法辦理的事項;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事項。
政務服務熱線應當與同級的110、119、120等緊急類熱線平臺實現一鍵轉接。
第五十二條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稱來電人)提出的政務服務熱線事項,熱線工作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能當場答復或者處理的,應當直接答復或者處理;
(二)不能當場答復或者處理的,應當按照職責、屬地或者行業管理要求,及時將政務服務熱線事項轉至承辦單位辦理;
(三)不屬于政務服務熱線事項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來電人解決途徑,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三條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政務服務熱線事項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回復來電人、反饋熱線工作機構。對于特別復雜的政務服務熱線事項,五個工作日不能辦理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政務服務熱線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告知來電人辦理進度、解決措施及解決時限。政務服務熱線事項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熱線工作機構并說明退回原因。
承辦單位對來電人集中反映、反復提出的政務服務熱線事項,應當開展專題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決。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五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工作作為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內容。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政務服務評價體系,對全市政務服務能力進行考核。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工作開展調查評估。
第五十五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好差評”系統應當對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服務渠道實現全部覆蓋。對實名差評事項,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整改糾正和跟蹤回訪。
第五十六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定期聽取對政務服務工作的意見建議;建立健全政務服務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投訴舉報監督渠道,處理結果及時回復實名的投訴和舉報人。
第五十七條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工作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的監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已經進駐政務服務大廳,未經本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同意,在政務服務大廳之外的場所受理申請的;
(二)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的;
(三)擅自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批準、不在本條例規定時限或者承諾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或者不予作出決定理由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決定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實施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的被許可人是否達到許可條件進行核查的;
(八)將公共數據用于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公共數據的;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十)承辦單位回復結果與實際處理情況不一致,弄虛作假的;
(十一)在政務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十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條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補償的,或者在告知承諾時承諾不實的,納入申請人失信信用記錄。依法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將申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違背信用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由行政許可機關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